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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昨(17)預告《勞基法施行細則》草案,被視為勞動部釋出的最大誠意、也最關鍵的部份,即正式宣告讓特休假以「曆年制」給假合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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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意味著,未來在勞資雙方同意、給假方式不低於《勞基法》的前提下,企業可採取勞工到職日起算的「周年制」、每年1月1日起算的「曆年制」或是企業的會計年度等3種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,以方便雇主統一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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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昨日表示,《勞基法》規定,勞工年資以到職日計算,但考量到實務上,勞雇雙方都已有約定以「曆年制」或會計年度給假、且行之有年,所以在施行細則中明訂在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,可以「曆年制」或會計年度給假。他強調,不論採取「曆年制」或會計年度,資方給勞工的特休假天數均不得低於採用「周年制」的《勞基法》,結清日也須依照「曆年制」或會計年度。勞動部2016年7月1日到職勞工為例說明,採周年制時,勞工在到職半年後、即2017年1月1日時有3天特休,在2017年7月1日滿1年時,必須結清半年的3天特休成為工資、另外再獲得7天滿1年的特休假,而這7天要到隔年2018年7月1日才結清換成未休假工資。同樣地,如一名2016年7月1日到職的勞工,公司採「曆年制」時,在2017年1月1日,不但可獲得滿半年的3天特休,還可以行使未來滿1年的7天特休假,可以動用特休假達10天,到了2017年12月31日時,可勞資協商結算成薪資,倘若尚未結清特休,還可遞延至2018年12月31日。(工商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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